110年度訴字第834號
被 告 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黑色沙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
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
,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9 年12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