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傅隆承
被 告 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復職日前之工資及提繳勞退金,而上訴人離職日距離強制退休之65歲
期間逾5年餘,以此推算
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
存續期間,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又其主張遭解僱時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98,333元,並請求每月提繳9,000元,故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39,980元({198,333元+9,000元}×12月×5年),至其他聲明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互相競合,應依價額最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定之,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208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徵收60,73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法定期間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