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1,126元,上訴人聲明第1項、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6,438,000元(計算式:月薪107,300元×12個月×5年=6,438,000元),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2,378元;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2,873,126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6元(計算式:32,378+44,268=76,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