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陳一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5,1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7,292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1,528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5,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5,764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