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劉志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志鴻等間
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
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關於分割被
繼承人劉彩雲遺產部分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4,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524元(如附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