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