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即
複 代 理人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文魁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育英律師
主參加原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 理人 丁嘉玲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