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世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7,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