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頁)。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