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擴張
訴之聲明為新台幣(下同)44,566,3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4,21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8,272元,尚應補繳18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