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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澎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5,228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