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被 告 黃建勛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億3899萬9874元及利息,被告均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3899萬9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萬2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6萬18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限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