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展揚企業社
代 表 人 林倩如
原 告 沅陞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38,491元(3,710,703+1,127,78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