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被 告 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