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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冠百 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吳昌陽
上 一 人 被 告 陳春子
陳珧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被 告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 嗣已解任)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 告 坤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永波
本件應由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葉富祥,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8月16日變更為林忠誠。因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又林忠誠承受訴訟後,原任訴訟代理人洪郁淇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於消滅,原告如欲繼續委任,應由林忠誠代表原告重新出具委任狀,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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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