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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即  聲明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誠  
訴訟代理人  鄭羽秀律師
被      告
即  相對人  馮玥琁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被      告
即  相對人  馮冠皓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馮聖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明由被告馮玥琁、馮冠皓為被告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馮聖欽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限閱卷)。被告馮玥琁、馮冠皓雖為其子女,然該2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46、788號准予備查在案,並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47號裁定選任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遺產管理人。故本件應由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原告聲明由被告馮玥琁、馮冠皓承受訴訟,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