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即 聲明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被 告
即 相對人 馮冠皓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馮聖欽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明由被告馮玥琁、馮冠皓為被告馮聖欽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被告馮聖欽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限閱卷)。被告馮玥琁、馮冠皓雖為其子女,然該2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46、788號准予備查在案,並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47號裁定選任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遺產管理人。故本件應由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原告聲明由被告馮玥琁、馮冠皓承受訴訟,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