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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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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許育誠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65 巷31弄2 之1 號1 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