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被 告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