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清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
惟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0,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552元。另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設定之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
抵押權登記(
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800萬元及2,200萬元)
予以塗銷部分,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即明,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共為3,000萬元,應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且此項請求與前開請求履行契約部分,原告因勝訴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並
非同一,應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原告
本件起訴共應繳納一審裁判費642,55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637,552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