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李沅融
被 告 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
可考(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是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