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正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萬6,3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限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