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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啟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章啟正之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章啟正之住所或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司法文書,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