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吳榮清
上 訴 人 范競元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合計新臺幣(下同)637萬4334元(即各以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12-1地號、199-1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按其面積計算,112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面積1,183平方公尺;112-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8元、面積4,083平方公尺;199-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面積2,211平方公尺,計算式:870×1,183+838×4,083+870×2,211=6,374,3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