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高家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李冠濰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請求車輛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