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富源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元(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