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
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
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
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
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TRENDY公司)為依薩摩亞獨立國(SAMOA)法律成立之公司,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而原告與被告TRENDY公司間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雙方如有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
非專屬管轄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
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再按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與TRENDY公司於授信約定書第31條前段約定:TRENDY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其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即應適用我國之法律。
三、被告TRENDY公司、絲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絲田公司)、陳玲玲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邀同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TRENDY公司並陸續出具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各筆動撥金額、借款
期間及利息利率,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本息全數一次清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如到期(含視為到期)未能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者,固定計付
遲延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繳付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TRENDY公司
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尚欠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邀同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嗣未依約清償,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TRENDY公司登記證書
暨資料表、保證書、授信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14份、催告書、催告函2份、放款帳戶一覽表、貸放資料查詢14份、歷史利率查詢2份為證,
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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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9年12月10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6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6月24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6月2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7月13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9538%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7月16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46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7月20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36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7月2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988%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10月5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4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10月8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01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10月1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10月1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10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 | 自109年10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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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