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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TRENDY公司)為依薩摩亞獨立國(SAMOA)法律成立之公司,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而原告與被告TRENDY公司間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雙方如有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非專屬管轄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與TRENDY公司於授信約定書第31條前段約定:TRENDY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其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即應適用我國之法律。
三、被告TRENDY公司、絲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絲田公司)、陳玲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邀同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TRENDY公司並陸續出具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各筆動撥金額、借款期間及利息利率,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應於借款期間屆滿時本息全數一次清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如到期(含視為到期)未能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者,固定計付遲延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繳付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TRENDY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尚欠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邀同絲田公司、陳玲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嗣未依約清償,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TRENDY公司登記證書暨資料表、保證書、授信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4份、催告書、催告函2份、放款帳戶一覽表、貸放資料查詢14份、歷史利率查詢2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752,386.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一
編號
 原貸款金額
  (美金)
  借款期間
   利息約定
1
258,840元
109.6.19至
109.12.16
年利率2.35%
2
264,600元
109.6.19至
109.12.16
年利率2.35%
3
268,880元
109.6.24至
109.12.21
年利率2.35%
4
212,260元
109.6.29至
109.12.26
年利率2.34%
5
336,630元
109.7.13至
110.1.9
年利率2.19538%
6
332,720元
109.7.16至
110.1.12
年利率2.18463%
7
360,260元
109.7.20至
110.1.16
年利率2.18363%
8
222,830元
109.7.22至
110.1.18
年利率2.18988%
9
249,960元
109.10.5至
110.4.3
年利率2.29475%
10
275,000元
109.10.8至
110.4.6
年利率2.30013%
11
237,380元
109.10.12至
110.4.10
年利率2.29575%
12
242,280元
109.10.12至
110.4.10
年利率2.29575%
13
223,000元
109.10.19至
110.4.17
年利率2.3075%
14
270,670元
109.10.19至
110.4.17
年利率2.3075%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美金)
      利   息
        違  約  金
1
255,916.32元
自109年12月10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2
264,600元
自109年6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3
268,880元
自109年6月24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4
212,260元
自109年6月2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5
336,630元
自109年7月13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9538%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6
332,720元
自109年7月16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46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7
360,260元
自109年7月20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36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8
222,830元
自109年7月2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18988%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9
249,960元
自109年10月5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4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0
275,000元
自109年10月8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013%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1
237,380元
自109年10月1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2
242,280元
自109年10月12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3
223,000元
自109年10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14
270,670元
自109年10月19日起109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3075%計算,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7%計算。
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07%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6.07%之20%計算。
總計
3,752,386.3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