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4,5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18,350元×面積870(678+19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