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