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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榮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