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原 告 倍盛美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臺灣銀行新臺幣基本放款牌告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
經查,被告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簡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吳炎輝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復經臺北市政府以109年7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190970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並由吳炎輝向本院呈報為被告
公司清算人,再經本院以109年10月6日北院忠民宣109年度司司字第526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被告公司內部帳務諸多且繁雜,而辦理資金分配、稅捐申報等清算相關事宜曠日廢時,致未能於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遂於110年4月6日向本院
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亦經本院以110年4月9日北院忠民宣109年度司司字第526號函准予將清算期間展延至110年10月5日
等情,此有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2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
足證其法人格仍未消滅,依然具有當事人能力,是原告自得列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清算人吳炎輝為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陸續在108年11月份、12月份委由原告於數家電視、報紙等媒體託播「台灣三洋-媽媽樂洗衣機」廣告,原告業已依約完成託播事宜,應收帳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179,727元(計算式:2,613,381元+3,566,346元=6,179,727元;項目明細詳如附表所示),
詎被告
嗣後竟未依遵期匯款,雖曾為此改簽發面額2,613,381元支票(
發票日109年4月1日、票據號碼BA0000000)用以支付108年11月份廣告託播費用,惟經原告提示前開支票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
迭經原告多次催索債務,然被告
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原告爰依
兩造間廣告託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
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108年11月份、12月份應收帳款明細
暨統一發票、被告公司所簽發面額2,613,381元支票(發票日109年4月1日、票據號碼BA0000000)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之廣告託播費用
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本件
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5月17日送達予被告公司清算人吳炎輝戶籍地,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63頁),是
參照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卷附臺灣銀行新臺幣基本放款牌告年利率4.506%(計算式:基準利率2.366%+2.14%=4.506%;見本院卷第273至274頁)計算之
遲延利息,
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廣告託播費用請求權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