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參 加 人 昶霖開發有限公司
洪婉珩律師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汪明清與
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汪明清與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
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