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汪明清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汪明清與
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昶霖開發有限公司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汪明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273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
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