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敏森科技有限公司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8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