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盛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簡榮宗
律師 被 告 徐文彬即「瑞康生技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
備處」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