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並附相關證據(
繕本二份併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