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偉德寶石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罄靈(即李蕎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表明主張之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85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參,依據
上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