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林孜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
兩造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陳明本件之不爭執事實,並就本院先前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期日所整理之爭點,逐項說明
法律上之主張,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