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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林孜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陳明本件之不爭執事實,並就本院先前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整理之爭點,逐項說明法律上之主張,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