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8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42,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444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