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鋒
李美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聲明,僅表名「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1,736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