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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山豪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蔡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