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劉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0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