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
分公司(原名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本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3萬9,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