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原 告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毛欣怡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萬6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檢附
起訴狀繕本,亦不符起訴程式,應依
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