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2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⑵及契約通用條款第12條㈦約定:「溫度、壓力等參數不得超過壓機性能上限,否則視同不合格」,原告以被告壓機有無達到製程參數確認表所載溫度、壓力參數,判斷被告壓機性能有無瑕疵,就被告壓機之瑕疵、瑕疵與未通過抗彈板性能測試而驗收不合格間之因果關係或相關性,應如何判斷?
㈡、是否同意本院先前爭點整理所製作之附表一、二,修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2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於108年7月23日以備二五物字第1080004635號函覆原告前(見本院卷㈠第309至310頁),就原告於108年4月22日、同年月23日所交付之第一批貨物,係以何標準判斷原告交付纖維布之外觀?
㈡、被告就原告於上開時間所交付之第一批貨物驗收時,有無與原告投標時提供予被告之樣布對照、參考?
㈢、如有,何以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108年7月23日函記載「該廠已取得貴公司參標時投遞至國防部決標批次之樣布,後續依樣布為外觀檢驗標準判定」?
㈣、是否同意本院先前爭點整理所製作之附表一、二,修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
五、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一:
編號
標的
數量/契約價金(新臺幣)
約定交貨日期
(A)(民國)
實際交貨日期(B)(民國)
減價收受
(新臺幣)
被告主張(C):
原告主張(D):
已沒入履約保證金(E)
(新臺幣)
期日數/數額計算比例
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逾期日數/數額計算比例
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1
第一批
3萬尺/2,100萬元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22日/110年3月11日同意減價收受
減價105萬元後,以1,995萬元收受
133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13,965,000元
14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29,400元(計算式:21,000,000×1/10,000×14)
2
第二批
同上
108年5月18日
無(被告於108年7月31日通知原告解約,於同年8月1日送達)
75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7,875,000元
18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37,800元(計算式:21,000,000×1/10,000×18)
210萬元
3
第三批
同上
108年7月2日
無(被告於108年8月22日解約,於同年月26日送達)
55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5,775,000元
18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37,800元(計算式同上)
210萬元
4
第四批
1萬尺/700萬元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23日/108年11月12日同意減價收受
減價21萬元後,以679萬元收受
24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84萬元
22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15,400元(計算式:7,000,000×1/10,000×22)
合計
7,000萬元



1,400萬元(契約總價20%,第一批之逾期違約金因與其他批貨物違約金合計超過契約總價20%,故實際上未扣除)
120,400元
4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權基礎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第二、三批品項之履約保證金
民法第179條
420萬元(計算式:210萬+210萬)
2
第二、三批品項之逾期違約金
民法第179條
1,365萬元(計算式:7,875,000+5,775,000)
3
第一、四批品項之逾期違約金差額
民法第252條、第179條
795,200元(計算式:84萬-15,400-29,400)
小計
18,64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