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邱瑛琦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2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⑵及契約通用條款第12條㈦約定:「溫度、壓力等參數不得超過壓機性能上限,否則視同不合格」,原告以
被告壓機有無達到製程參數確認表
所載溫度、壓力參數,判斷被告壓機性能有無瑕疵,就被告壓機之瑕疵、瑕疵與未通過抗彈板性能測試而驗收不合格間之
因果關係或相關性,應如何判斷?
㈡、是否同意本院先前
爭點整理所製作之附表一、二,修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2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於108年7月23日以備二五物字第1080004635號函覆原告前(見本院卷㈠第309至310頁),就原告於108年4月22日、同年月23日所交付之第一批貨物,係以何標準判斷原告交付纖維布之外觀?
㈡、被告就原告於
上開時間所交付之第一批貨物驗收時,有無與原告投標時提供予被告之樣布對照、參考?
㈢、如有,何以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108年7月23日函記載「該廠已取得貴公司參標時投遞至國防部決標批次之樣布,後續依樣布為外觀檢驗標準判定」?
㈣、是否同意本院先前爭點整理所製作之附表一、二,修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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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8年4月22日/110年3月11日同意減價收受 | | | | | 29,400元(計算式:21,000,000×1/10,000×14) | |
| | | | 無(被告於108年7月31日通知原告解約,於同年8月1日送達) | | | | | 37,800元(計算式:21,000,000×1/10,000×18) | |
| | | | 無(被告於108年8月22日解約,於同年月26日送達) | | | | | | |
| | | | 108年8月23日/108年11月12日同意減價收受 | | | | | 15,400元(計算式:7,000,000×1/10,000×22) | |
| | | | | | 1,400萬元(契約總價20%,第一批之逾期違約金因與其他批貨物違約金合計超過契約總價20%,故實際上未扣除)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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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65萬元(計算式:7,875,000+5,775,000) |
| | | 795,200元(計算式:84萬-15,400-2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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