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林正彬等間請求找補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1,813元(本訴部分為362萬1,257元、
反訴部分773萬0,556元,合計1,135萬1,8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6萬7,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