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藍梅月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A0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762,1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33,4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