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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全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731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