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6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宥嫻 
被      告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景駿 
被      告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一般條款第24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億公司)前為營運周轉需要,於民國107年2月7日邀同被告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傑公司)、被告李景駿、被告王啓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短期(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被告傑億公司因資金短絀申請展延借
  款期限及協議分期攤還,分別於108年6月6日、109年7月7日與原告簽訂增補約據,依第二次增補約據積欠本金1,731萬8,754元,借款期限展至114年5月7日止,109年6月7日至110年6月7日止按月付息,自110年7月7日按月攤還本息。料被告傑億公司於109年12月7日應償還利息未償還,經原告
  履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1條第11款及第二次增補約據第4 條約定,被告李景駿、王啓銘及達傑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業於110年6月9日將本借款積欠本金1,731萬
   8,754元及利息21萬5,714元轉列催收款項,今仍有1,731萬8,7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增補約據、第二次增補約據、催告函、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帳號全部查詢單、一般放款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撥款通知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14至28、32、38至41、44至47頁、本院卷第35至73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違約金請求期間
 1.
  5,195,626
2.23
自109年11月7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3%計算
自109年12月8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
3.23
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646%計算
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123,128
2.23
自109年11月7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3%計算
自109年12月8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
3.23
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646%計算
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