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原 告 雍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冠霆
陳鳳秋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原告主張其
訴訟標的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本院卷第9頁),
本件上訴利益核為8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3,27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