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文
洪秀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興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合建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萬5,2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萬7,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