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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
    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