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
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
依首揭說明,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